个体工商户

登记条件:(开业)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本市的具体规定为: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 16 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
受完义务教育、年满 16 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
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
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由个体户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2 、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3 、 职业状况证明:
( A )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 B )离、退休证(原件)
( C )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 D )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 E )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 F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4 、从业人员及职业状况证明
5 、经营场地证明:
( A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 B )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 C )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必须报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