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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被罚没的财产销售是否需要缴纳税?
发布时间: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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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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