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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放的基本工资以外的,还有那些项目发放以后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2-12-28【大 中 小】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额统一调整为综合扣除额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于企事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的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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