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
1、本期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数据,按上期第29栏“期末留抵税额”减去上期第34栏“欠缴税额”的余额数填列,如余额数为负数,则本期第22栏数据为零,本期第34栏反映尚未抵减的增值税欠缴数。
2、本期第30栏“期初未缴税额”数据,按上期第33栏“期末未缴税额”减去抵减增值税欠缴税额的余额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