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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分红要扣百分之十的红利税,能否改革或取消?
发布时间:2012-09-03【大 中 小】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含股票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持有上市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含股票分红),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为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50%,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当前,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其道理的:一是个人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种,二者不具有可比性;二是现行税收政策格局,缓解了居民企业层次的重复征税,有利于平衡税负,使个人直接投资和多层次间接投资方式均承担相近的税负,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企业重组;三是保留对个人股票派息分红征税政策,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有利于平衡各项所得的税负,否则将产生新的税负不公;四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职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取得股票股利的个人,不乏一些高收入者,不宜对其制定免税政策;五是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

  今后是否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将根据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进程等情况,认真研究、通盘考虑,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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