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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财税{2002}29号文中,“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应该怎么理解?
发布时间:2012-08-15【大 中 小】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购买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安装或投入了使用,因技术改造或更新等原因不再使用,这类在本企业(纳税人)再不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对外销售,按照财税(2002)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的应税,指的是应交增值税。凡同时符合一下三个条件的不属于“应税固定资产”

1、此固定资产必须是在帐固定资产。

2、此固定资产必须在账面提取过折旧。

3、变价收入必须小于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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