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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华山医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
发布时间:2013-01-05【大 中 小】
近日,为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根据本市医改工作统一部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本市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2〕009号),在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四家医院,开展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改革试点,同时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经研究,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急诊诊察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009号文的规定,四家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和急诊诊察费的收费标准,从14元/次调整为26元/次。

   

    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普通门诊诊察费和急诊诊察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医保支付标准从8元/次调整为20元/次;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仍为6元/次。

 

    (二)副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主任医师专家门诊诊察费的医保支付标准相应地从8元/次调整为20元/次,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参保人员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约定关系,并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院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诊察费减免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床位费

 

    (一)按照沪发改价费〔2012〕009号文的规定,四家医院普通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从45元/日调整为50元/日。

 

    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普通病房和三人间病房床位费的增加部分全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即医保支付标准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个人自负标准维持不变。

 

    (二)A等病房床位费的医保支付标准相应地从40元/日调整为45元/日,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自负。

 

    (三)本市老红军、离休干部、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住A等病房,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病人自负;住三人间病房,超出普通病房床位费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病人不自负。

 

    三、沪发改价费〔2012〕009号文中其他医保已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的调价增加部分,相应地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改革试点医院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做好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政策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华山医院北院等四家医院门急诊诊察费和床位费调价前后相关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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