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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同意上海自贸区试行新营业执照方案
发布时间:2013-10-08【大 中 小】
中新网9月30日电 工商总局今日在其网站公布了刚刚获批的上海自贸区新的营业执照方案。方案决定,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将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试验区营业执照”)。   方案全文如下: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试行新的营业执照方案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规范统一各类企业营业执照,创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提升工商登记管理效能,结合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以下新营业执照试行方案。  一、新营业执照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将各类企业的营业执照统一成一种样式,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试验区营业执照”)。  试验区营业执照适用于在试验区内登记的公司及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一)试验区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  (二)试验区营业执照名称下方显示“注册号”。注册号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注册号”后标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试验区营业执照内容区域留白,记载事项及其内容根据企业不同类型由系统自动打印生成。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认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字样;公司实行实缴登记制的,注册资本栏目中加注“(实缴)”字样。公司营业执照上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其他各企业类型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不变。  (四)试验区营业执照右下方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在印章下方记载“ 年 月 日”,显示企业最后一次登记日期。  (五)试验区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  (六)试验区营业执照副本下方印有“须知”字样。内容为:“1、《企业营业执照》是企业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2、《企业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新营业执照规格  (一)试验区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均为竖版。正本规格为标准A3幅面(420×297mm),副本规格为标准A4幅面(297×210mm)。营业执照副本在执照名称下方加注“(副本)”字样,并增加“须知”栏,其他内容与正本相同。  (二)试验区营业执照用防伪底纹设计,采用水印纸印制。  四、关于其他特殊类型登记证的说明  考虑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集团的特殊性,上述主体或组织的登记证按照现行样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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