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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购买交强险时应一并缴纳车船税
发布时间:2012-03-28【大 中 小】

近日,山东省对《山东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发布《山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在我省办理交强险的车辆,均应缴纳车船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办法》规定,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交强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止,按月计算。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对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拖拉机、临时入境的外国机动车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外国驻华使领馆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纳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型目录的机动车,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根据车型目录的规定免征或减征车船税。   保险监督机构应督促保险机构认真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相关规定对有关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摘自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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