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指出,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对地方税务机关出具免税证明的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公共交通车,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保险机构应在争议发生时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电话联系,说明有关情况,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额,纳税人如无异议,保险机构按规定扣缴税款。
对于纳税人缴税方面公告显示,保险机构不能按期申报扣缴税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向保险机构足额支付代收手续费。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时间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与当地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并应将办理免税证明的相关信息在15个工作日内传递给保险机构。同时,应建立《车船税免税明细表》,对免税机动车辆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