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 首页 欢迎来到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财税专栏 税务服务-税务代理 | 税务服务-税务鉴证 | 税务服务-税务筹划 | 税务服务-税务顾问 | 财务服务
  • 工商专栏 内资-设立 | 内资-变更 | 内资-注销 | 内资-特殊 | 外资-变更 | 资质审批 |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 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 人事与培训 人事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 人事服务-劳务派遣 | 人事服务-代缴劳务费、偶然所得税税金 | 人事服务-猎头服务 | 人事服务-代办就业证和人才引进居住证 | 培训服务
  • 法律专栏 公司与并购法律服务 | 税法法律服务 | 劳动法法律服务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金融与投资法律服务
  • 审计专栏 审计服务 | 验资服务 | 商务咨询服务 | 财税顾问服务 | 管理咨询服务 | 资产评估
  • IPO专栏 IPO-资产重组 | IPO-内控设计 | IPO-内审外包
  • 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
  • 相关下载 工商--法规类下载 | 工商--内资类下载 | 工商--外资类下载 | 工商--资质审批类下载 | 税务下载
当前位置 > 首页 > 财税要闻
两部门进一步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等增值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6-12-22【大 中 小】

中国新闻网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Copyright(c) 2011 www.feresh.com 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823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