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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天使投资将获税收支持 清查“伪创投”
发布时间:2016-09-21【大 中 小】

每日经济新闻

 对与创新创业企业来说,获得投资无异于企业成长发展取得了源头活水。 

9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是对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五项措施的细化。 《意见》提出,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加强政府引导和政策扶持等方面鼓励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另一方面,《意见》也强调,在创业投资中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对此,要构建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法制环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创新创业潮流下,创业企业很多,在获得投资方面也存在 僧多粥少 的现象。当前既需要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发展,也需要提升创业企业和投资企业能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创业投融资环境。” 

 为天使投资提供税收优惠 

自去年以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创业投资是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意见》指出,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 对于当前国内的创业投资环境,今年6月26日,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曾表示,现在创业企业能获得的投资资金来源很广,但投资资金主要投在PE环节,真正投在早期的天使投资、风险阶段的资金还是非常少。 “越是前期的投资,风险越大,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越高,投资者的意愿比较低,但恰恰是这个初创阶段最需要获得资金支持,这对企业能否存活最为关键。”赵锡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 以投资科技企业为例,雷军表示,一个企业平均做下来都得10年、15年时间,快的也得六七年。创业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不是出路,最终的出路还是需要依靠天使投资。 

《意见》提出,要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其中特别提及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具体包括: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 实际上,除了投资者对风险的考量,当前税收方式也会影响投资者开展天使投资的积极性。雷军就曾表示,“比如说天使投资投了前面29个项目都赔了,等第30个项目挣钱了,要征20%的税,这个生意不合算。”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另外,《意见》还显示,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创业企业支持力度。 

 防范投资估值“泡沫化” 

 在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同时,《意见》也直面当前创业投资中的风险。

《意见》指出,当前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监管体制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存在一些投资“泡沫化”现象以及非法集资风险隐患。 对于创业投资中存在的“泡沫化”现象,赵锡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一方面是因为当前有前景的好项目比较少,对于一些被市场普遍看好的项目又会形成扎堆投资,甚至使项目价值被严重放大,形成投资泡沫。” 

另一方面,赵锡军认为,投资者的专业能力不足,对投资项目的前景、运作模式、风险缺乏专业的判断,甚至某些项目仅仅因为与时髦概念沾边,就能获得大笔投资,也造成投资估值“泡沫化”。 《意见》显示,将坚持适度监管、差异监管和统一功能监管,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采取与其他私募基金区别对待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 

另外,《意见》提及,要完善创业投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也重视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意见》提出,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力度,增强可持续性,构建“实体创投”投资环境。 对不进行实业投资、从事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助推投资泡沫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创业投资企业,《意见》提出,将建立清查清退制度,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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