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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实施需两个必要条件
发布时间:2013-04-09【大 中 小】

不动产实名制登记的消息一出,让很多拥有多套房产的人心惊不已,许多人认为此项措项是为房地产税的实施铺路,这次“狼”真的要来了。但是笔者认为,房地产税的最终落地,尚需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个条件是全国房地产信息联网,改善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阻碍限购政策和二套房贷政策正确实施的主要障碍。 在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 房地产税的实施必将面临同样的障碍。例如说,很多房地产投资者利用银行间和银行与政府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在全款购买多套房产后,仍然可以从银行享受以首套房贷款政策和优惠利率,利用金融杠杆赢利。当全国房产信息联网后,将使这一类投资者无机可乘。

第二个条件是出台房地产“大产权”使用年限延期政策细则,为房地产税的征收提供合理合法的政策依据。

我国的社会制度的体制决定了土地国有 ,老百姓只有土地的使用权, 无论是70年也好还是50年也罢,本质上都是一个土地使用的租期。而老百姓要想使用土地建民宅,则必须要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或者说土地“租金”, 这个租金就是土地出让金,是包含在房价中的。既然国家已经征收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的租金,如果再来征收房产持有税,就难免会落下双重征税的“恶名”。因此为了使房产税更加“师出有名”,政府必须在保持现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寻找一个合理合法化的政策突破口。笔者认为这个突破口就是“大产权”租期延期,政府可以设计一种土地租金制度类似于老百姓购房的房贷制度,土地出让金相当于老百姓“购买”土地长期使用权的首付款,而房产税相当于老百姓付给政府的“月供”。

从时间上讲, 我国最早一批商品房的大产权使用权限已经到期, 出台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条例也显得迫在眉睫。 我国第一部规定大产权房产土地使用年限的法规是在1990年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而我国最早的大产权商品房始于1989年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 由于当时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条例还没有颁布, 因此在改革探索过程中, 规定的大产权使用年限只有20年, 目前已经到期。

综上所述,尽管笔者坚定的认为征收房产税是抑制中国房地产市场投机和泡沫的有效手段和长效机制,但是房地产税的最终顺利实施,绝无可能一帆风顺, 如果不能满足以上两个必要条件, 则房产税将无法成为解决中国房地产市场投机过剩问题的长效机制, 而只能回为本已问题重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增添新的“成长中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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