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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再销畜禽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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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的纳税人,其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增值税。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所谓“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和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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