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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 支持农业保险发展
发布时间:2012-10-26【大 中 小】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草案)》。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明确。业界期盼已久的农业保险立法终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会议认为,为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规定国家采取保险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条例(草案)》虽然只有短短的四十多条,但基本上反映了我国农业保险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汲取了近六年的农业保险试验实践的正反经验,和众多科研工作者长时间研究的积极成果。

  在农业保险专家看来,条例所传达出来的立法思想是:农业保险是商业保险的组成部分,当然这种商业保险是得到政府公共财政补贴的。更多亮点在于:明确了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责任,以及对农业保险几年试点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些问题都给予了覆盖等等。

  由于农业保险经营运作涉及多个部门,因此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目前,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在部门分工配合、协同推进方面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中强调,将由国务院建立众多政府部门参加的农业保险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全国农业保险工作。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庹国柱教授在接受本报采访时曾认为,“农业保险涉及较多部门,仅有协调机制还不够,最好是能建立有决策权的协调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之下,决定关于农业保险的大政策和提供管理支持。”

  他建议,制定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制定农业保险的财政和税务政策、为各地提供农业再保险;建立和管理中央一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组织协调或推进农业风险区划和费率分区;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农业保险活动中的关系和“动作”,包括农业风险研究和管理等。“这对加强对农业保险制度的管理,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建设至关重要。”

  多位农业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在对农业保险进行原则性安排确立制度框架、统一“游戏规则”的同时,还应加快对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完善,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我们更希望看到随后的配套补贴办法、税收优惠等实施细节能够出台。”

  可预见的是,随着农业保险相关细则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包括农林渔等的抗风险能力将大幅提升。

摘自中国税务网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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