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 首页 欢迎来到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财税专栏 税务服务-税务代理 | 税务服务-税务鉴证 | 税务服务-税务筹划 | 税务服务-税务顾问 | 财务服务
  • 工商专栏 内资-设立 | 内资-变更 | 内资-注销 | 内资-特殊 | 外资-变更 | 资质审批 |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 | 代表处设立、变更、注销 |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
  • 人事与培训 人事服务-人力资源外包 | 人事服务-劳务派遣 | 人事服务-代缴劳务费、偶然所得税税金 | 人事服务-猎头服务 | 人事服务-代办就业证和人才引进居住证 | 培训服务
  • 法律专栏 公司与并购法律服务 | 税法法律服务 | 劳动法法律服务 | 诉讼与仲裁业务 | 金融与投资法律服务
  • 审计专栏 审计服务 | 验资服务 | 商务咨询服务 | 财税顾问服务 | 管理咨询服务 | 资产评估
  • IPO专栏 IPO-资产重组 | IPO-内控设计 | IPO-内审外包
  • 实务案例 实务案例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
  • 相关下载 工商--法规类下载 | 工商--内资类下载 | 工商--外资类下载 | 工商--资质审批类下载 | 税务下载
当前位置 > 首页 > 财税要闻
国家税务总局:房屋交换价格相等免契税
发布时间:2012-10-10【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明确,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不过由于实际操作中交换价格还要通过税务机关的核价,所以房屋价格相等的情况很少。

另外,有房地产研究人士担忧其或会产生避税漏洞。但多位市场交易专业人士表示,理论上,如果房屋交换的两套房子价格相差不太大,可以通过做价来达到避税目的,但是,由于房屋交换难度较高,成功率较低,实际操作中避税空间并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税务人士透露,理论上房屋交换价格相等是免税的,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很少。因为按照规定,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房屋交换时各自申报房屋价格,要经过税务机关核定,两套房屋价格完全相等的情况很少见。

但是,由于房屋交换性质特殊,大部分依然是亲戚朋友之间的交易为主。记者询问广州市各大中介行,均称其从未办理过房屋交换的业务。

总部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9号 联系电话:021-63316161
Copyright(c) 2011 www.feresh.com 上海泛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沪ICP备1400823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8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