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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政策7月1日起调整 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
发布时间:2012-06-18【大 中 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告),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申报资料和要求等内容。通知将部分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同时放宽企业申报退税期限,由原定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从出口之日算起)。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基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和退税政策存在文件调整多、规定零散、管理不便等问题,出于稳定外贸出口、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退税申报程序、便于征纳双方系统准确了解和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考虑做出的。据介绍,这次通知和公告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规定,进行了整合,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

根据通知和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有以下调整:

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规定集团内成员企业收购出口的成员企业及集团公司生产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

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自2004年以来,对一些未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按规定不予退税,须按内销征税,主要包括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此次将不予退税并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免税。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的出口退税规定,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加工费应包含原材料金额,统一按出口货物的退税率退税。

重新明确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以及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和海关隔离区外免税店销售给出境人员的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明确航空供应公司销售给国内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通知做了如下修改: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 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通知和公告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执行原料的出口税收政策,即免税,或征税,或按低退税率(5%)退税。

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

调整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口料件税收的管理规定。公告调整为作价销售保税进口料件按内销征税,出口按一般贸易退税。 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1985年,国务院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实行出口退税办法。经过27年发展,出口退税管理成效明显,退税规模越来越大,覆盖范围越来越广,退税申报审批办法日趋完善,也存在着政策频繁调整所带来的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等问题。通知和公告废止了部分以前的文件。

摘自国家税务报(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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