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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9【大 中 小】

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财政部日前发文明确,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
  财政部发布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称,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可以免征民航发展基金: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的乘机儿童;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根据办法,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中涉及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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