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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加强基建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发布时间:2012-04-01【大 中 小】
财政部29日发布修订后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此前办法相比,贴息范围增加了“供销总社所属为农服务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国家商品粮基地建设项目、天然橡胶林基地建设项目、水利部直属水利枢纽工程以及南水北调水利枢纽工程等领域的贴息政策继续执行。

  通知指出,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为基本建设贷款安排的中央级大中型在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大中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照原国家计委确定的项目审批标准执行,即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非经营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为大中型项目。

  通知明确,基本建设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还包括中长期债券资金(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等)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

  2012年贴息周期为2011年6月21日至2012年3月20日,2013年贴息周期为2012年3月21日至2012年12月20日。2014年起,贴息周期均为前年12月21日至上年12月20日。

  同日,财政部还发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以及国务院要求予以支持的其他开发区实施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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