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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12-03-12【大 中 小】

施月梅 吴清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以下简称1号文件)是新世纪第九个中央1号文件。该文件继续聚焦“三农”问题,突出强调农业科技创新,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作为“三农”工作的重点,作为农产品供给保障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在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号文件中多处提及税收,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税收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有关政策进行介绍。

    税收支持农村金融

    加大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持续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完善涉农贷款税收激励政策,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农村信贷服务。这是1号文件对提升2012年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提出的新的要求,也是财税部门一以贯之的做法。

    1.对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给予免减征照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财税〔20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免征营业税。

    3.对农村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按照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规定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通知所称涉农贷款,包括农户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通过政策引导,将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按照财税〔2009〕99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后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上述政策延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4.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及保险公司种养殖业保费减计收入。根据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自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税收优惠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号文件在完善农业科技创新机制方面,要求落实税收减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优惠,在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税费优惠等方面做出了明确。

    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对农业机耕、排灌业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该规定有利于整合科技资源,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学研、农科教紧密结合。

    在高新技术优惠政策方面,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将有利于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涉农新兴产业。

    在落实支持农机化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方面,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批发和零售的农机等免征增值税,推动了农机服务市场化和产业化。

    在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节水灌溉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进一步明确,税法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规定的“灌溉机具”应用领域为“农业、园林、林业灌溉”,但是哪些机具属于“节水灌溉设备”,政策没有明确规定。这次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与去年的中央1号文件相呼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明确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大力加强水利建设。节水灌溉是治水的关键之举,完善节水灌溉设备税收优惠对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必将起推波助澜的作用。

    税收优惠为农产品流通护航

    为了提高市场流通效率,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1号文件要求免除蔬菜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开展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等。

    在保障农产品供给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该项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市场,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切实保障农产品稳定均衡供给,从根本上解决“菜篮子”问题。

    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在公历年度内,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农产品的年度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进口的农产品适用关税配额税率,配额量外进口的农产品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严厉打击了走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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