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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多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税收政策
发布时间:2012-03-12【大 中 小】

郑言 
    本报讯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一揽子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发展,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政策。

    意见明确,要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促进农业产业优化升级。对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意见还明确,要提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落实自主创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龙头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法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强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龙头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开展境外投资合作,完善农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积极对外谈判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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