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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可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发布时间:2012-03-06【大 中 小】

韩庆松
 
    问:我公司2010年、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低于3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请问,2012年如果我公司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低于3万元,能否继续享受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北京市国税局12366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你公司2012年如果仍旧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可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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