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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营改增”推广至全国
发布时间:2012-02-28【大 中 小】
 本报讯  2月24日上午,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部分地区和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进行现场解读并回答网民提问。当被问及下一步改革的计划安排时,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上海市开展的改革试点工作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目前,北京市等地区也上报了参加试点的申请,有关部门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这项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在专访中,有网友问:“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在改革试点后还会不会延续下去?”有关负责人答复指出,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部分继续予以免征,部分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还将给予适当的过渡政策支持。

    有网友问:“目前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分别按照3%和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为什么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提高到了11%和6%呢?这样会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行业适用税率时,根据“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有关部门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利用测定平衡点的方法进行了认真测算。测定平衡点的方法也就是将该行业改革前应缴营业税金额合计,作为该行业改革后应缴增值税金额合计,以此推算该行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其中,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各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是,由于企业经营模式、发展阶段的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下,不同企业改征增值税以后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有网友问:“我们是一家上海的运输企业,从纳税申报的情况看,试点后企业的税负增加了,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考虑?”对此,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问题,在设计试点方案时有关部门也做过认真研究,从制度层面讲,由于试点仅在部分地区的部分行业开展,试点企业外购的货物和劳务中还有部分不能进行抵扣,所以试点初期个别企业可能会因抵扣不完全,造成企业税收负担短期内有所增加;从企业层面讲,因为企业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经营策略不同等原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也可能会有一定增加。目前,针对改革试点初期个别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上海市也相应制定了过渡性的财政扶持政策,专门设立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对税收负担增加的企业给予财政扶持,相关企业可以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同步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税收负担变化情况。上海市财政、税务部门将根据企业提出申请的不同情况,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扶持的措施:对因试点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增加的,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因故难以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上海市财政和税务部门将进行认真研究并区别不同情况,在过渡期内给予适当财政扶持,并逐步进行规范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有网友问:“我们是一家江苏的运输企业,由于改革试点,导致江苏和上海的政策不一致,国家对于此类情况有何考虑?”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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