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办理条件: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外贸企业。

    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申报表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一式两联,加盖公章)。

(二)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对应配套凭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外贸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向退税机关提供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外贸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a)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C级或D级;

b)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c)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d)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e)有偷税、逃避追缴欠款、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f)有违法行为记录的;

(1)外贸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2)有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对应配套的受托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或中远期收汇证明(原件);

(3)其他规定的资料,如:

 保税区贸易型企业除(2)不提供外,还需提供加盖海关验讫章的离境备案清单、外汇收入凭证;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中标的国内外贸企业,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a)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原件);

b)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原件);

c)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d)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e)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或外销发票(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f) 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复印件加盖外贸企业公章);

g)国外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外贸企业供应。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请表》应配套提供以下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或经退税机关审定的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简称分批单)(原件);

2)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原件)。

(三)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结通知:《出口退税审核综合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