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和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相同。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的有关规定负有相关增值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按照本通知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税[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

文号:财综[201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就国家税务局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产品范围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本市工商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今年7至9月,本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双打”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共巡查网站(网页)近2万个,检查网络经营者9000余个,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07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个,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近1.7万余件。
      市工商局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通知,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案件查处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经营者自律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加强部门协作和指导检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分局也相应建立了专项行动工作机制,结合辖区特点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开展业务培训75批次,培训干部1260人次。
      市工商局从本市网络交易发展和监管的现状出发,结合“双打”专项行动,以网络交易平台、网上商城等交易类网站为重点检查对象,以化妆品、服饰鞋帽、食品和通讯产品为重点检查商品,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为重点保护对象,督促网络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结合消费申(投)诉举报情况,对经营规模大、交易频率高和消费投诉比较集中的网站实施重点监控。
      市工商局积极整合执法资源,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对内,建立了“条线联动、科所联动、所所联动”的工作机制,采取投诉举报、网上巡查、实地检查“三对接”的方法,有效提高了违法线索发现、分派、处理和反馈的效率。对外,加强与公安、通信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强化与公安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打击网络售假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