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热烈祝贺泛远党支部成立三周年,自2008年9月25日支部成立以来,已有党员6名,已发展党员2人, 积极分子9人。 |
| ★ | 2011年9月15-16日泛远财税机构聘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全国税收筹划专家、知名财税培训专家石彦文举办了《企业全生命周期税收问题解析》的税务培训讲座。 |
| ★ | 2011年9月23日下午一点半,由本公司的IPO经理谢力主讲《IPO中的制度建设》。 |
| ★ | 泛远财税服务机构坚持为客户搭建税务、法务、人事全方位“防火墙”般服务平台的理念,近期合作与专业的法务服务公司——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由其为公司客户从事公司法、财税法、金融法、劳动法、合同法等专业领域服务。 |
|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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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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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废止 | ||||||||||||||||||||||||||||||||||||||||
| 记者17日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公告,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废止。 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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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学生公寓及食堂免征房产税 | ||||||||||||||||||||||||||||||||||||||||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通知规定,通知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款,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纳的房产税、印花税和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到期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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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权利的适用 | ||||||||||||||||||||
| 纳税人与征税机关是课税要件中的税法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但是,在我国现行税收征纳关系上,往往过多关注国家税权的实现,侧重于征税机关的征税权,忽视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导致纳税人将纳税人权利片面地理解为对征税机关的对抗,一旦行使,可能导致对自身更为不利的后果,纳税人权利的适用范围非常狭窄。 纳税人充分了解纳税人享有的权利,不但可以在征税机关有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得到相应的救济,最重要的是通过和征税机关的互动,充分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减免退税政策,使企业做到依法纳税、合法节税。 以下列举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纳税人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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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燕萍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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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逐点点评 | ||||||||||||||||||||
作者:劳动关系和社保专家 洪桂彬 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 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立法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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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合并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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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并以自己的名义继续经营,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包括:购买兼并,即兼并方通过对被兼并方所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清产核资,协商作价,支付产权转让费,取得被兼并方的产权;接受兼并,以兼并方承担被兼并方的所有债权、债务、人员安排以及退休人员的工资等为代价,全面接受被兼并企业,取得对被兼并方资产的产权。 新设合并,也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协议合并组成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由新公司经营。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企业合并日,合并企业应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合并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同一合并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合并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合并业务完成年度。 企业发生合并业务,应按《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按照财税〔2009〕60号文)得规定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合并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企业合并除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当事各方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处理:
2009年12月31日西昌公司资产负债表资料如下:
关于清算业务
东胜公司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西昌公司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企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是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涉及应税货物的转让、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注:根据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薛兆煜 |
| 税务策划案例 |
| 一家城建开发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业务。成立后,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一级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税率是5%),还有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50%),税负较高。但从这项业务性质来看,其实他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业务(没有转让土地使用权),所以这时候就不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么大范围,我们从变更营业执照着手,把房地产开发变为土地平整。土地平整营业税里是属于建筑类劳务的其他作业,税率按3%交纳,另外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当然也就不存在了。(在二税合并前,该企业还可以考虑引入一个外国投资商,变更企业性质为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所得税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土地平整业务的外商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税法有规定,生产性外商企业,可以自获利年度起可以免二减三,这样连企业所得税都可以减免了) |
| 企业的工商经营范围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
| 工商的经营范围在税收筹划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准确的选择经营范围的项目,就能使税务局准确的核定税种、税率,企业按照规定纳税,既能规避税务风险,又能合理避税。 成功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商品房一幢用于出租,原来是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的。 经我公司了解,该公司的房产大部分用于出租,自己只使用一小部分,根据“沪地税地(1997)27号《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搞好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税收处理的通知》及沪税政二(1987)189号文《关于征收房产税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可以按原值缴纳房产税,于是指导他们在工商的经营范围中增加了“自有房屋出租”的项目,然后向税务局申请按原值缴纳房产税,获得税务局批准,由从租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后该公司每年可少交房产税。 筹划中需注意的问题:因随时注意政策的有效性(沪国税法2010年28号文对上述两文件已作废)。 最近几年,随着国内收藏市场的火爆,许多公司投资设立了文化艺术品经营公司,此类公司一般都是销售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年销售额超过80万元以上的,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17%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收购的艺术品大部分从民间取得,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按17%的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税收负担较重。 对此类企业税收筹划也可按照上述案例的思路进行,结合在工商经营范围的项目选择上进行综合筹划。 唐敏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