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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市设立地区总部,鼓励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2月19日颁布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
一、何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二、认定条件有哪些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设立后有哪些帮助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跨国公司设立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资助。
除上述资助和奖励外,设立后地区总部相关工作人员还可简化出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手续,并且在人才引进和通关手续上享有便利和优先。
律师看法:相比较于2008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新的规定给予的帮助、资助、奖励以及提供各种便利条件都是有较大提升,该规定适用期限为5年,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航运中心等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将会进一步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到上海发展,加之上海的区域辐射优势,设立上海区域总部无疑会给跨国公司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上海泛远服务机构/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
秦双印律师
2012年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