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2011年第65号,以下简称《公告》)及相关文件,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按下列要求做好确认或办理认定手续等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
|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现就有关减免税过渡优惠政策操作意见明确如下: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11]12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自2012年1月1日起,销售应税服务的,本市增值税起征点为: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我们制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试点的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工作,确保试点的顺利进行,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
|
文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填报资料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为了便于增值税纳税人实现对《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电子导入,市局统一制作网上电子报税导入接口。对个别票量大的纳税人,如短期内发票明细信息采集难以实现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季采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七、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做好纳税申报宣传、培训、辅导工作。 |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