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取消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对此,工商方面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无论注册资金是几百万元,还是1元钱,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从新规的内容可以多次看到“取消”、“放宽”这样的字眼,可谓是对个体经济再一次松绑。更宽松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更低的准入门槛,无疑将有益于个体经济的灵活发展。

      实施至今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被《个体工商户条例》所替代。和《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取消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从业员工人数限制以及取消经营执照有效期等,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提供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1. 放宽准入门槛
      《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放宽了身份限制,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此外,《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而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不禁止,就可以进入
2. 雇工数不再受限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
据业内人士称,实践中,对人数的限制规定已是形同虚设,特别明显的是饭店行业和娱乐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超过几百人,所以取消人数限制是必然的。
3. 执照不设有效期
      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只要不被吊销,经验照后一直有效。另外,以前的《暂行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行为,会直接处罚或吊销执照。而新《条例》中对个体工商户在处罚前增加了“限期改正”环节,在逾期未改正的情况下,才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相比于《暂行条例》,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只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
4. 可申请贷款
      针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和场地困难等问题,《条例》规定金融机构应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地方各级政府应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同时,为鼓励、引导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将为其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及咨询服务,并且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5. 取消管理费
      《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管理费。《条例》取消了征收管理费的规定。据介绍,新《条例》还明令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条例》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企业向个人借款 利息支出合规方可扣除

——摘自中国税务报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向金融机构借款外,由于临时需要,也会向个人小量借款。对这部分利息支出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的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区分借款对象,分别作出规定。一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是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因此,若企业向个人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并能取得发票,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个人利息发票的开具:个人可以持身份证、与企业签定的借款合同到税务局完税并开具发票。
点评国家最新政策和法规

——转摘自天津财税信息网

      今年11月起,又有一批新规或新政开始实施。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资源税改革将全面施行,牵动各方利益的资源税改革将对终端能源价格、地方财政、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不同影响。同时,《个体工商户条例》的实施,将为个体工商户松绑,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对此,工商方面相关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无论注册资金是几百万,还是1元,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提高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增值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元~20000元,此前为2000元~50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幅度提高至每月5000元~20000元,此前为1000元~5000元。
【点评】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为企业减负,有利于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资源税改革将全面铺开
      资源税改革,在经过多年的博弈和酝酿后,终于拨云见日。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明确提出,将原油、天然气从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销售额的5%至10%。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部门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时强调,“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这标志着结构性减税加速推进。
【点评】作为一个有着“有色金属王国”美名的资源大省,新条例将资源税由中央向地方财政让渡,名正言顺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地方税收由此增加,其利好应是不言而喻的。不过,我们也关心从“量”到从“价”的一字之差是否会增加百姓的负担?包括与油价气价相关的资源型企业多交的税是否会转嫁给消费者?对此,有能源经济学家表示,是否会影响主要是受定价机制的制约。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油气价格是和国际市场的价格接轨,资源税改革造成的对企业成本的提高,暂时不会传导到消费者身上。不过,从以往国内成品油市场价格变动的经验来看,这种担忧或许也不无可能,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应早做防范才是。  

《个体工商户条例》实施 天 津 财 税 信 息 网
   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规取消了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一些不适当限制,不再将注册资金作为登记事项。对此,工商方面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无论注册资金是几百万元,还是1元钱,都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点评】从新规的内容可以多次看到“取消”、“放宽”这样的字眼,可谓是对个体经济再一次松绑。更宽松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更低的准入门槛,无疑将有益于个体经济的灵活发展。

新版个体营业执照启用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文件,《个体工商户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将启用新的登记格式文书。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另外,自11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此外,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设定有效期,只要不被吊销,经验照后一直有效。
【点评】“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工商总局的这一提醒希望能落到实处,同时也应警惕新旧更替过程中擅自提高费用、搭车收费等行为。